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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和账户收入61万却欠15人的钱不还佛山一机

发布时间:2021-09-29 03:53:03 阅读: 来源:发夹厂家

账户收入61万却欠15人的钱不还,佛山一机械厂老板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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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账户收入61万却欠15人的钱不还,佛山一机械厂老板获刑8个月

与15人发生民事纠纷

2013年,郑某个人独资的机械设备厂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周转,郑某向梁先“新材料是发展高新技术的先导和基础生借款9.1万元,向陈先生借款5万元,向杨先生借款10万元。后来,郑某还因买卖合同纠纷,欠周先生6万余元。上述欠款,郑某并未如期归还。

2013年开始,郑某因与梁先生等15人发生民事纠纷,被南海法院判决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但是期限届满后,郑某并未履行。梁先生等人分别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具体状态将增进我国钛产业的科技进步、提高钛白产品质量和钛白产品的升级换代,但郑某仍未执行法院的判决。

账户收入达61万多元

2016年8月10日,郑某因经南海法院传票传唤且多次传唤,均拒不到庭,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被决定司法拘留15日。

经查,2015年至2017年间,郑某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达61万多元,其中包括郑某代为收取公司货款10多万元,郑某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约5万元。

南海检察院指控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

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郑某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海法院予以确认。

南海法院认为,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材料试验机分类比较繁琐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采写:南都刘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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