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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赔偿法律不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13 15:00:08 阅读: 来源:发夹厂家

婚外恋赔偿法律不保护男子签协议要赔9万元给第三者,法院判协议无效 2008/11/56:41:15  【字体:缩小放大】

11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曾毓慧通讯员云帆)为了摆脱第三者,他签下《协议》答应赔偿9万元。刚开始,女方挺“欣喜”,但她没有想到,男方实际上不给钱。为此,她起诉到法院。但她没想到,近日法院判决这份《协议》无效。

阿丹(化名)是阿衷(化名)恩师的女儿,两人自小就认识,1989年,阿衷考入外地一所大学,1993年毕业后就留在厦门工作。考虑到异地恋的“艰辛”和双方年龄差距较大(阿衷比阿丹年长8岁),阿衷便要求中断两人的关系,而后,两人就断了联系。

1998年4月,阿丹突然收到阿衷来信,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后感情再次“升温”,而后再续恋情。据阿丹陈述,她后来才知道,原来阿衷在1997年就与别的女人在厦门结婚;这就意味着,在恋爱期间,阿衷对她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为此,阿丹感到很气愤,便只身从黑龙江来到厦门“讨说法”。

不料,此行“讨说法”未果,阿丹称她“在人格受到意想不到的打击的情况下”,与阿衷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几年,阿丹与阿衷一直陷于感情纠葛中。阿丹还说,她为阿衷流产过3次,阿衷及其家人还曾5次殴打她致伤。

2008年6月9日,阿丹向阿衷提出协商“了结”此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阿衷分4次共付给阿丹9万元作为补偿,赔偿款付清之后,双方断绝关系;另外,双方还约定,协议履行完毕,阿丹不得再骚扰阿衷及其家人,否则得赔偿5万元。但在付款时间到期后,阿衷却不付款,为此,阿丹起诉到法院。

阿衷答辩说,1999年,阿丹在明知他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来到厦门,他是出于好心帮其找工作,但阿丹一直不依不饶,不时到阿衷的工作单位及宿舍纠缠。为了达到目的,阿丹开始威胁阿衷及其家人,并雇人将阿衷的父亲打伤。

考虑到阿丹的母亲曾是自己的恩师,阿衷便拿出2万元给阿丹欲以此“息事宁人”。不料,阿丹在“尝到甜头”后继续纠缠,此后,还曾冲到阿衷家中砸坏其车辆,并扬言找人刺伤阿衷。阿衷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属无效协议。

近日,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阿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自1999年初,阿丹来到厦门之后就与阿衷发生了婚外情,双方之间的关系一直保持至今年7月。这说明,阿丹在明知阿衷已婚的情况下,双方仍发展和长期保持婚外情,双方的行为已经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另外,为结束彼此间的不正当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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