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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多叶集法庭案例解读赡养三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7 17:28:47 阅读: 来源:发夹厂家

讯 近年来,随着赡养纠纷的不断增多,与赡养相关的问题也日渐凸显,除了传统的赡养问题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此,叶集人民法庭法官通过三个案例解答赡养纠纷中的典型问题。

问题一:养子女是否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情回放:2015年1月,台大爷和王大妈向法庭起诉,要求自己的两个儿子给付自己赡养费每月600元,每人每月3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个被告提出,自己的父母曾收养过一个女儿,所以每人应该按照1/3的比例每月给付赡养费。

法庭经审理查明,台大爷和王大妈除被告两个亲生儿子之外,确实曾抱养过一个女孩,名叫台丽,虽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在台丽已经成年并且有经济来源。

法庭认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判决两个被告每人承担王大爷和王大妈抚养费的1/3每人每月给付台大爷和王大妈200元赡养费。

法官提示:在此案中,台大爷、王大妈确实抱养了台丽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也没有进行正式的户籍登记,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问题二:生活困难的子女如何赡养老人?

案情回放:2014年5月,胡大爷、王大娘向法庭起诉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老两口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但是却只起诉了大儿子胡大。据原告胡大爷、王大娘诉称,王大娘常年卧病在床,长期需要人照顾,花费的医疗费用都是由二儿子和女儿承担的,现在王大娘生活难以自理,胡大爷又年事已高,无力承担二人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故诉至叶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胡大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而被告胡大辩称,不是自己不赡养老人,而是实在没有经济能力,因为自己有残疾无法工作,只能靠国家低保度日,去年还刚进行了手术,妻子也没有工作。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大爷为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2000元,原告王大妈长期患病,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告胡大因受意外致残无法正常工作,每月收入约1000元。法庭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王大妈患病,无收入来源,被告作为二原告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关于赡养费的数额,考虑到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二原告及其他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法庭酌定为每月50元。

法官提示:在本案中,因为被告胡大身有残疾并且生活确实困难,故判决胡大每月只需支付赡养费50元。

问题三: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

案情回放:2014年10月,王大爷、彭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的三个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且每人承担每月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在此十年前,王大爷、彭大妈就曾向法庭起诉过赡养纠纷,当时法庭判决每个子女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王大爷、彭大妈认为,十年前起诉时老两口身体都还算健康,现在老两口年纪大了,经常生病,需要就医治疗,而且现在两人都没有劳动能力,故请求法院判令增加赡养费数额,并且要求三被告承担医疗费用。

法庭经审理查明,王大爷和彭大妈有三个子女,2005年法院曾出具判决书,判令三个子女每月给付王大爷、彭大妈赡养费50元。法庭认为,现原告王大爷、彭大妈年岁较高,体弱多病,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根据老人每月的医疗费用每人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老人可以要求变更赡养费的数额,如失去工作、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等。但如果是由于老人自身过错,如因赌博、酗酒、供养情人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则不能要求子女增加赡养费。(蔡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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