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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假买假推动打假交易平台连坐净化网购环境

发布时间:2020-01-14 20:45:44 阅读: 来源:发夹厂家

核心提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以及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知侵权不作为“连坐”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带担责等问题。

为此,新法制报特邀法律专家、著名打假人士进行深度解读。专家认为,《规定》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惩罚赔偿】

十倍赔偿不以受损害为前提

十倍赔偿不以受损害为前提,知名打假人王海认为,《规定》明确这一点,可进一步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和避免地方保护现象

不久前,市民蔡先生在超市里购买饮料,由于某知名产品打着“买一送一”的广告,所以选择了同款果汁饮料,当时没有注意看促销产品的生产日期。可喝时,发现保质期只有12个月的两瓶饮料都过期了。

当蔡先生拿着半瓶未喝完的过期饮料找到超市,商家售货员给出的解释是:刚过期3天的饮料,不会影响人体健康,同意换一瓶。至于赠品饮料,买家并没有付钱,所以不能换。关于此次促销活动,商家有最终解释权。

“超市促销打折,"买一送一"、"买二赠三"的优惠下,随之而来的赠品往往是过期产品或者瑕疵产品,有时甚至正品赠品都过期了。我们就是要捅破这一潜规则。”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规定》明确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赔偿。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刘俊海指出,十倍赔偿原本就属于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所以赔偿有别于正品赔偿,只有当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才能主张权利。

对于十倍赔偿不以受损害为前提,知名打假人王海则认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虽然这在发达国家是一直以来的普遍做法。《规定》明确这一点,可以说是进一步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和避免地方保护现象。

同时,王海认为目前十倍赔偿的惩罚作用可谓过小,建议进一步完善惩罚赔偿制度,设定更具惩罚性的赔偿起步价。

【知假买假】

“保护"知假买假"”将推动打假

《规定》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等,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有别于之前蔡先生在超市购买到过期产品的受气维权经历,以后若消费者发现超市在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或者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完全可以“先买单后维权”了。

《规定》明确提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护"知假买假",可谓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进步。”刘俊海说。这次发布的《规定》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等,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知假买假”条款之所以备受关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之前法律对职业打假的态度。而提到“知假买假”,大家想到的第一人估计就是王海。

14日,王海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明确保护“知假买假”,在他看来是正常的事情,并没有惊喜。

当年王海“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有商家将他称为“刁民”,专门买假货拿着《消法》做依据,要求商厦加倍赔偿。但也有专家肯定他的做法,认为原《消法》第49条的初衷就是为了打假,王海的行为无可厚非。

最后,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最终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奖励。1995年12月15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特地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颁发给王海“消费者打假奖”,使其成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

“只能说《规定》保护"知假打假"进一步阐明了立法者的意图,是尊重了常识的做法。”王海认为,这一制度极大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风险成本,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整体的福利。通过让人们追逐私利来实现公益并且不花纳税人一分钱,是让消费者成为免费的食品安全监督者。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补充道,“知假买假”条款属于大方地认可了任何“买假”行为,既然没有假,何惧专业打假?有些假冒伪劣产品能骗得了普通大众,却难防职业打假队,只要是打假的,法律都支持。可以说保护“知假打假”对消费者打假维权都有积极的推动力。

【网络购物】

交易平台“连坐”能净化网购环境

《规定》强调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知侵权不作为将"连坐",能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读于某高校的小赵,因身高不理想,2011年10月份,她在网上找到一种“进口增高药”。她买了两个月的药量,后来由于药品昂贵,没有再用。2012年9月,该药销售员联系小赵,称再用一个月长高几厘米不成问题,没有效果可以退款。

一个月后,小赵并没有达到理想身高,她联系厂家要其退款。厂家答应了,但称需要补交手续费、关税等费用共3700元。小赵按要求汇了钱却一直没有收到退款。增高梦没实现,腰包却被掏空,损失近万元。

消费者难以发现,网络销售的食品、药品其实并不具有合法身份,产自何方、质量如何成了说不清的疑问。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购食品的安全隐患也随之凸显出来。

据中消协统计显示,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药品投诉20530件。

《规定》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强化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也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对于产品质量把关的责任。”肖文军认为,根据无过错原则,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根据无过错原则,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根据有过错原则,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赋予网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是合理且必要的。事实上,网络交易平台也具备这样的监管能力,比如平台应认真审核入驻网商的资质,还可以向入驻网商收取一定的担保金,实行先行赔付,以解决网购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这无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商还是消费者都是有利的。《规定》强调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知侵权不作为将“连坐”,能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星代言】

“虚假代言”担责为明星敲响警钟

明星代言并不是走秀、拍电影类的艺术活动,而是法律行为。若明星为假冒伪劣产品背书站台,虚假代言必然要承担其责任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提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曾代理过明星代言诉讼的律师肖文军表示,其实在《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规定》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只能说这次是强化了代言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增加了法条的可操作性。”肖文军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建议明星代言择善而从,谨言慎行。”刘俊海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明星代言并不是走秀、拍电影类的艺术活动,而是法律行为。若明星为假冒伪劣产品背书站台,虚假代言必然要承担其责任。

“明星代言,往往收取了巨额的代理费,明星不能光享受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透支公众对明星的信任。”李春华认为,消费者购买产品往往是冲着明星去的,既然明星代言了某产品,就应该了解该产品,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至于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明星也难辞其咎,应该追究明星的连带赔偿责任。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明星代言才会慎之又慎,这无论对于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都是有益的。

文/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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