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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再督中央财政信息公开-【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8:33:29 阅读: 来源:发夹厂家

2010年1月6日,证券维权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政协委员严义明,对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再次申请“政府财政信息公开”。

2009年,严义明已向财政部提交1次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提起1次行政复议,被驳回;向发改委提交3次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1次行政起诉,但“不予受理”。

其时,财政部、发改委以“相关草案表决前在批准前不宜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属于地方报送,不在中央部委公开范围”等理由,拒绝了这些申请。

“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在提交全国两会前,应该先行公开,让两会代表表决前,有时间真正审阅它们,也便于公众有时间依法监督。”严义明指出。

“给代表和公众审阅的时间”

1月6日,严义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财政部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于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二周,在财政部网站上,详细列表公布“2009年度财政收入、支出及文字说明”、“2010年度财政收入、支出预算及文字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权力。要加强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和批准,就要“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权利落到实处”,“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扩大公众对预算的参与和监督”。

目前,中国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之后公开,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草案也是处于不公开状态。

中央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涉及面广、内容繁多、专业性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只有十几天,其中用于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批准国家预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时间更是紧迫。全国人大代表往往没有时间、精力仔细阅读。

严义明认为,提前公开中央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草案,不仅有助于为人大代表提供审阅材料上的时间保障,使人大代表有时间、有精力仔细阅读材料,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也有助于公众与人大代表沟通,将自己的意愿有效传达给人大代表进而由全国人大代表表达对国家财政的意愿、要求。

公开“4万亿流向”?

同日,严义明以邮寄方式,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三项财政信息的列表公开。

三项信息包括:“与4万亿已投资到位部分相关的、目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具体投资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审批通过投建项目的原因(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还包括“已审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的原因,已审批项目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原因及对策”。

此外,严义明也要求公开“涉及自主创新、结构调整的规划方案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规划和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超过GDP4%的时间规划”。

申请书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委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情况”。

依照上述规定,“4万亿元投资”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属于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事项。

而发改委自2008年11月初至今,公开了一些项目审批与核准的相关信息,例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结果。但是,公开的内容仅限于审批核准项目的名称及审批结果,相关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审批通过投建项目的原因均未公开。

“这些概括性的内容公开,不足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发改委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依法及时充分的公开。”严义明指。

争议公开时间与范围

日前,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落实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将继续推动中央部门预算公开,争取再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所有的中央部门预算都向社会公开。

而在此前申请中,两个中央部委与严义明也在多个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9年,财政部简短书面回复严义明称:“根据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决算草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上述草案在公开前不宜对外公开。”

严义明则表示,《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依照《预算法》规定,财政预算、决算草案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中央财政预算草案在提交专门委员会审查时,财政部可以同时进行公开,公开时可以特别标注“草案,某些事项可能变动”。或者中央财政预算草案提交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准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前进行公开。

此外,严义明指出,国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的范畴,依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应当依法进行公开。财政部所称的中央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前不宜对外公开”,于法无据。

发改委拒绝申请的理由则是公开范围,在回复严义明的函件中表示:“安排新增中央投资的具体项目名单属于我委工作过程中各地报送的材料,尚未形成我委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委信息公开范围。”

对此,严义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指出“4万亿投资”项目明细应该属于发改委有义务公开的“政府信息”。

此外,在已公开信息依法是否充足、信息公开时间表等多个细节,严义明均提出质疑。

“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个人的行为能够唤醒公民的参与的权利意识,更多的公众能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推动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最终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稳定、健康发展。”严义明在申请书的结尾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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